聲請人因傷害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JCCC,115,審裁,1026,20260604)・逐月封存匯入・ 抓取時間 2026-08-18 18:07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杜咏芳
原始抬頭(逐字)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026 號
聲 請 人 杜咏芳
上列聲請人因傷害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傷害案件,據最高法院 114 年度台上字第5198 號刑事判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惟查,本件聲請書僅記載聲請人就原因案件所涉程序事實之主張,並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朱倩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