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JCCC,115,審裁,1065,20260624)・逐月封存匯入・ 抓取時間 2026-08-18 18:07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曾莉庭
原始抬頭(逐字)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065 號
聲 請 人 曾莉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及第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未據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所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而為聲請,核與憲法訴訟法所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要件不合。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大法官 蔡宗珍大法官 朱富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朱倩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