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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5,審裁,1093 裁判日 2026-06-15 案由: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093 號 聲 請 人 彭鈺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認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513 號裁定之訴訟程序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4 項等規定,而聲請解釋憲法,核屬對之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大法官 蔡宗珍大法官 朱富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陳佳微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JCCC%2C115%2C%E5%AF%A9%E8%A3%81%2C1093%2C2026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