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不受理。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駕駛機車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經裁處罰鍰後,向法院提起撤銷之訴遭駁回確定,聲請人不服,聲請再審,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4 年度交上再字第 63 號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則以再審之聲請已逾期,而駁回其聲請。然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未考量聲請人遲誤聲請再審期間係因不可歸責事由所致,逕以程序裁定駁回再審之聲請,已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 16條所保障之訴訟權。另行政訴訟再審制度對遲誤不變期間採絕對失權效果,未設不可歸責事由之例外救濟機制,亦牴觸憲法第 16 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聲請意旨指摘系爭確定終局裁定違憲,核係單純對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另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聲請意旨核係徒憑其個人主觀之見解,指摘行政訴訟再審制度設計當否而為爭執,亦難認已具體指摘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規範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大法官 蔡彩貞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廖純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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