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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5,審裁,1130 裁判日 2026-06-23 案由:聲請人因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130 號 聲 請 人 王千瑜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 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認最高行政法院 114 年度聲再字第383 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 49 條之 1、第 73 條、第 98 條之 3、第 104 條、第278 條、第 283 條、民事訴訟法第 78 條、第 95 條(下合稱系爭規定一)、行政訴訟法第 19 條、第 20 條、第49 條之 3、第 298 條、教師法(下合稱系爭規定二)等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二,聲請人自不得對之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一聲請部分,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泛言指摘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一違憲,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究有何違憲之處。是本件聲請與上開憲訴法所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依憲訴法第 15 條第 2項第 7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大法官 蔡彩貞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劉育君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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