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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5,憲民,855 裁判日 2026-06-12 案由:聲請人因憲法法庭審查庭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度憲民字第 855 號 聲 請 人 張育維 上列聲請人因憲法法庭審查庭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7 日內,具狀補正其簽名或蓋章。

理 由

一、聲請人未於中華民國 115 年 6 月 5 日向憲法法庭提出之「民事陳報狀」上簽名或蓋章(該陳報狀上僅有陳姞嫺之印文),其書狀程式尚有欠缺。聲請人如未依主文之期限補正,即不受理其聲請。

二、依憲法訴訟法第 14 條第 4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楊靜芳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JCCC%2C115%2C%E6%86%B2%E6%B0%91%2C855%2C2026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