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罪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SM,115,台上,3041,20260624,1)・逐月封存匯入・ 抓取時間 2026-08-18 18:07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上訴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李海龍機關
- 被告廖彤心
原始抬頭(逐字)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台上字第3041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李海龍
被 告 廖彤心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5年4月14日第二審判決(115年度上訴字第198號,起訴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841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乃國家實行刑罰權所實施之訴訟程序,係以被告為訴訟之主體,如被告一旦死亡,其訴訟主體即失其存在,訴訟程序之效力不應發生。因之,被告死亡後,他造當事人或其他有上訴權之人提起上訴,應認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此與合法上訴後,被告死亡者,應由上訴審為不受理判決之情形不同。
二、本件被告廖彤心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經原審於民國115年4月14日維持第一審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論處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3罪刑(均尚犯一般洗錢罪),並定其應執行刑之判決,駁回被告在第二審之上訴。嗣被告於115年5月3日死亡,有其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檢察官於同年月15日始向原審法院提起第三審上訴,亦有臺灣高等檢察署函文上之原審法院收文章可按。依上說明,檢察官之上訴,顯在被告死亡後始行提起,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法 官 楊智勝法 官 高玉舜法 官 楊皓清法 官 林怡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林怡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