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 陳佑任 訴訟代理人 邊國鈞律師曾鈺珺律師謝亞彤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燈冠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12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肆萬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 鄭 純 惠法官 吳 青 蓉法官 石 有 爲法官 陳 秀 貞法官 林 慧 貞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鄭 慧 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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