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對話框中選「另存為 PDF」即可下載

最高法院

115,台聲,480 裁判日 2026-06-24 案由:請求給付貨款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480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台灣中科生物技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佑任 訴訟代理人 邊國鈞律師曾鈺珺律師謝亞彤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燈冠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12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肆萬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 鄭 純 惠法官 吳 青 蓉法官 石 有 爲法官 陳 秀 貞法官 林 慧 貞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鄭 慧 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V%2C115%2C%E5%8F%B0%E8%81%B2%2C480%2C20260624%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