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列一 人法定代理人 邱瑞國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陳鳳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5年度台上字第28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法官 游 悦 晨法官 林 純 如法官 石 有 爲法官 蘇 芹 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郭 麗 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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