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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台聲,489 裁判日 2026-06-25 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489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陳富進 鴻鋒通運有限公司

上 列一 人法定代理人 邱瑞國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陳鳳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5年度台上字第28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法官 游 悦 晨法官 林 純 如法官 石 有 爲法官 蘇 芹 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郭 麗 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V%2C115%2C%E5%8F%B0%E8%81%B2%2C489%2C20260625%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