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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5,司繼補,316 裁判日 2026-08-10 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補字第316號聲 請 人 A01

法定代理人 A02

一、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A04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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