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 林春英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黃景祥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5年度台上字第79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 周 舒 雁法官 陳 麗 玲法官 蘇 姿 月法官 王 本 源法官 方 彬 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吳 依 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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