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SLDV115,除,297裁判日 2026-07-0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SLDV,115,除,297,20260701,1)・抓取時間 2026-07-16 18:57 UTC・官方原始連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97號
聲 請 人 系泰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益明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或到期日)(民國) 拉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黃乙中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司 系泰機電有限公司 22,365元 AR2692291 113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