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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原上訴,149 裁判日 2026-08-10 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原上訴字第149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坤煌

張誼蘋

成秀芳

上 一 人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被 告 李瀛政

選任辯護人 劉仁閔律師林禹辰律師張爲翔律師被 告 成萬清

曾金輝

張力仁

周鎮輝

葉明景

汪程圳

許添福

黃棟俍

被 告 天年環保服務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李玉梅

被 告 元順環保企業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顏宏義

被 告 林保宏

楊勝男

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林李達律師被 告 楊凱捷

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陳怡衡律師被 告 新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友青被 告 萬芳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送達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 號 代 表 人 成秀珍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13日所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之「江程圳」應更正為「汪程圳」。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判決之原本、正本之當事人欄所載被告姓名「江程圳」係「汪程圳」之誤寫,此部分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依上開規定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戴嘉清法 官 古瑞君法 官 王筱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書記官 高建華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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