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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湖簡,814 裁判日 2026-08-05 案由: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5年度湖簡字第81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余紹豪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湖簡字第814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8月5日辯論終結,並於同日在內湖簡易庭簡易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正忠書 記 官 王子軒通 譯 黃郁文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及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3,91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5,14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書記官 王子軒法 官 林正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書 記 官 王子軒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債權本金 計息期間及適用之週年利率 190,416元 自114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3.5%計算之利息。 125,164元 自114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7.5%計算之利息。 14,552元 自114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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