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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新簡,463 裁判日 2026-08-12 案由:履行租約等

宣示判決筆錄                115年度新簡字第463號 原 告 蔣子夜 鄧連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子誠律師 被 告 陳良泉

上列當事人間115 年度新簡字第463 號履行租約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15 年8 月12日上午11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法 官 陳協奇書 記 官 柯于婷朗讀案由被告未到。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蔣子夜新臺幣49,200元,及自民國115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鄧連紅新臺幣44,926元,及自民國115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之事實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存證信函、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收據可參,並經本院調閱臺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之房屋稅籍證明書可佐,原告主張上開事實,堪予認定。是原告蔣子夜依租賃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1項之金額、利息,及原告鄧連紅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2項之金額、利息,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書 記 官 柯于婷法   官 陳協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書 記 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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