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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SYEV,115,營小,33,20260811,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19 18:00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吳昱呈
- 原告黃愉芳
- 被告王家晋
原始抬頭(逐字)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5年度營小字第33、34、35號
原 告 吳昱呈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黃世琤
原 告 黃愉芳
被 告 王家晋
上列當事人間115 年度營小字第33、34、35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5 年8 月11日上午11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法 官 許蕙蘭書 記 官 洪季杏朗讀案由被告未到。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吳昱呈新臺幣捌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黃愉芳新臺幣玖萬參仟陸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黃世琤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五、本判決得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書 記 官 洪季杏法 官 許蕙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