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訟代理人 郭乃瑜律師黃大中律師陳韋誠律師相 對 人 A04
非訟代理人 温俊國律師吳存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1日所為裁定因有脫漏,茲補充裁定如下:
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21日所為裁定,應補充主文第三項「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二分之一,餘由聲請人負擔。」。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又此規定於非訟事件及家事非訟事件均有準用,此觀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家事事件法第97條即明。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1日所為裁定主文,就程序費用負擔部分漏未裁定,聲請人聲請就該部分予以補充裁定,揆諸前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本院爰就上開漏未裁定部分,予以補充裁定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立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書 記 官 林郁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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