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張子容
被 告 姚凱文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彰小字第459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8月12日下午4時15分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第2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茲記其大要如下:法 官 黃佩穎書 記 官 廖婉凌通 譯 謝怡均朗讀案由,被告未到。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判決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6,292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72%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6,29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書記官 廖婉凌法 官 黃佩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廖婉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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