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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裁決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TA,114,交,3954,20260812,2)・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20 17:29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上訴人即原告侯武明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4年度交字第395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侯武明 上列上訴人因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5年7月13日114年度交字第3954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應予補繳。
二、本件上訴狀應記載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及其代表人「李忠台」,以及對原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應予補正。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法 官 邱士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