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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延收,548 裁判日 2026-08-13 案由:延長收容

宣示裁定筆錄

聲請人  內政部移民署受收容人 LAI LOC MUI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延收字第548號延長收容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8月13日上午10時52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開宣示裁定,出席人員如下:

到庭關係人如下:詳報到單法官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7第2項準用同法第234條第2至4項宣示裁定主文如下,不另作裁定書:

主 文

LAI LOC MUI延長收容。

理 由

收容期間          受收容人自115年6月17日起暫予收容,經本院以115年度續收字第4783號裁定續予收容,聲請人於續予收容期間屆滿(115年8月15日) 5日前聲請 延長收容。                           具延長收容事由        受收容人有下列延長收容之事由(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4第2項): 續予收容期間屆滿前,因受收容人所持護照或旅行文件遺失或失效,尚未能換發、補發或延期者。                     無得不予收容之情形                            受收容人未符合下列得不予收容之情形(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1第1項):                              1.精神障礙或罹患疾病,因收容將影響其治療或有危害生命之虞。   2.懷胎五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未滿二個月。            3.未滿十二歲之兒童。                      4.罹患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所定傳染病。              5.衰老或身心障礙致不能自理生活。                6.經司法或其他機關通知限制出國。                延長收容必要性   受收容人具延長收容事由,且無其他收容替代處分可能,非予收容顯難強逐出國。                            結   論     延長收容之聲請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弘毅

法 官 劉家昆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裁定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陳弘毅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TA%2C115%2C%E5%BB%B6%E6%94%B6%2C548%2C20260813%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