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5年度稅簡字第2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楊文芬 上列上訴人因綜合所得稅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5年7月7日115年度稅簡字第24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應予補繳。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法 官 邱士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蔡叔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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