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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台聲,538 裁判日 2026-07-30 案由: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聲請補充判決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538號 聲 請 人 李國精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灣藍天堂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不 當得利聲請補充判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26日本院裁 定(114年度台聲字第102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0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前項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算,裁定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4年度台聲字第102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該裁定係於民國114年12月11日送達聲請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乃聲請人遲至115年6月11日始對之聲請再審,顯逾上開30日之不變期間,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法官 蘇 芹 英法官 石 有 爲法官 李 國 增法官 游 悦 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郭 麗 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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