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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CPEV,115,竹北小調,627,20260813,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20 18:18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張佑任
- 相對人鄭云睎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調 解 筆 錄(廉)115年度竹北小調字第627號聲請人 張佑任
相對人 鄭云睎
上列當事人間115 年度竹北小調字第627 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15 年8 月1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0法庭調解成立,出席職員如下:法 官 陳麗芬書 記 官 凃庭姍調解委員 張倩影到庭調解關係人:聲請人 張佑任相對人 鄭云睎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萬元,其給付方法為聲請人應於民國(下同)115 年9 月及10月依離婚協議書給付相對人各1 萬元之費用抵銷。
二、相對人願於115 年8 月31日前將保管之聲請人所有男戒1 枚(純金,重約2.5 錢,如卷第97頁照片右邊)歸還予聲請人。如逾期未歸還,相對人願賠償聲請人44,000元。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程序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內容經依聲請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聲請人 張佑任 相對人 鄭云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書記官 凃庭姍法 官 陳麗芬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凃庭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