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ULDV,115,家調,203,20260813,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21 17:31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陳碧朱
- 相對人黃榮源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調 解 筆 錄
聲 請 人 陳碧朱
代 理 人 李翰承律師複 代理人 胡祐瑋相 對 人 黃榮源
上列當事人間因115 年度家調字第203 號離婚事件於中華民國115 年8 月13日下午2 時在本院斗六調解室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出席職員:司法事務官 蔡淑蘭書 記 官 葉嫚蓁調解委員 沈文福、廖淑貞 到庭調解關係人:聲 請 人 陳碧朱 到代 理 人 李翰承律師 未到複代理人 胡祐瑋 到相 對 人 黃榮源 到兩造調解成立,同意之調解內容如下:
一、兩造同意離婚。
二、兩造所生之未成年子女陳O山(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聲請人任之。
三、兩造名下財產各自擁有,債務各自負擔,不另為剩餘財產分配之請求。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內容經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聲 請 人 陳碧朱
聲請人複代理人 胡祐瑋
相 對 人 黃榮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家事庭
書 記 官 葉嫚蓁
司法事務官 蔡淑蘭
上揭筆錄經法官審核,准予核定。
法 官 黃瑞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葉嫚蓁
★請注意:有關人事案件(例如:認領、收養、終止收養、離婚、監護、輔助、姓氏變更等)或不動產登記事項應於調解(和解)成立後30日內向相關機關辦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