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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家調,213 裁判日 2026-08-13 案由:離婚等

調 解 筆 錄

聲 請 人 即 相對人 李維哲 住雲林縣○○鄉○○村○○路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相 對 人 即 聲請人 楊筑涵 住雲林縣○○鄉○○村0 鄰○○○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代 理 人 康春田律師(僅115年度家調字第213號部分代理)上列當事人間因115 年度家調字第209 號離婚等(調解)、115年度家調字第213 號離婚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15 年8 月13日下午2 時在本院斗六調解室一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出席職員:司法事務官 蔡淑蘭書 記 官 葉嫚蓁調解委員 林玲貝、張照權 到庭調解關係人:聲請人即相對人 李維哲 到 相對人即聲請人 楊筑涵 到代 理 人 康春田律師 到兩造調解成立,同意之調解內容如下:

一、兩造同意離婚。

二、兩造所生之未成年子女李O毅(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相對人即聲請人(下稱相對人)任之。聲請人即相對人(下稱聲請人)得依附表所示之時間及方式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

三、聲請人願自115 年9 月起至未成年子女成年之前一日止,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用新臺幣壹萬元,給付方式為匯入相對人指定金融帳戶(水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楊筑涵),由相對人代為管理使用。如連續有2 期金額遲未給付,其後4 期視為全部到期。

四、兩造名下財產各自擁有,債務各自負擔,不另為剩餘財產分配之請求。

五、兩造均願拋棄關於婚姻事件所生之財產及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六、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內容經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聲請人即相對人 李維哲

相對人即聲請人 楊筑涵

代 理 人 康春田律師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家事庭

書 記 官 葉嫚蓁

司法事務官 蔡淑蘭

上揭筆錄經法官審核,准予核定。

法 官 鍾世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葉嫚蓁

附表:

聲請人與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會面之時間及方式:
一、時間:
(一)平日:每月第一、三個星期五下午6 時起至星期日下午6
      時止得會面、出遊、同宿。
(二)農曆春節期間,民國奇數年之除夕早上9 時起至初二下午
      6
      止,民國雙數年之初三早上9 時起至初五下午6 止,得會
      面、出遊、同宿;農曆春節連假期間前開一、(一)平日
      之會面交往暫停。
(三)每週一、五下午8 時起至8 時30分止,聲請人與未成年子
      女進行視訊。
(四)未成年子女年滿15歲以後,會面交往之時間及方式應尊重
      其意願。
二、方法:
(一)依上開時間見面(得為致贈禮物、交換照片、拍照等行為
      ,並得出遊及同宿),會面時間開始時,聲請人或其家人
      前往相對人住處接回未成年子女;會面時間結束時,由聲
      請人或其家人將未成年子女送回相對人住處。
(二)聲請人應於每次會面前3日通知相對人,確認當次會面交
      往聯繫事宜。
(三)未成年子女地址、電話、學校如有變更或有重大醫療情事
      ,相對人及其家人應隨時通知聲請人。
(四)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進行視訊時,相對人應提供必要之協
      助。
三、遵守事項:
(一)兩造不得有危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之行為。
(二)相對人應於聲請人行使探視權時,準時將子女交付聲請人
      。
(三)聲請人應於探視期滿時,準時將子女交還相對人。
(四)相對人若未遵守上開規定(無正當理由阻止聲請人會面照
      顧); 或聲請人如違反前揭會面交往之規定(或未準時交
      還子女),為不友善合作父母,推定為不適任之親權人,
      對造得依家事事件法第104 條以下規定請求酌定親權之行
      使;或請求變更或禁止繼續會面交往,或減少會面照顧之
      次數。
(五)聲請人應尊重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有關宗教信仰之教育。
(六)兩造不得對未成年子女灌輸反抗對造之觀念(此舉會傷害
      稚子之人格)。
(七)如未成年子女於會面交往中患病或遭遇事故,而相對人無
      法就近照料時,聲請人應為必要之醫療措施,即聲請人在
      其會面交往過程中,仍須善盡對未成年子女保護教養之義
      務,並應盡速通知相對人。
四、備註:
    兩造均須遵守本調解筆錄附件之指示,並盡力協調並幫助會
    面交往之進行,以期給予未成年子女最佳之成長環境。


★請注意:有關人事案件(例如:認領、收養、終止收養、離婚
  、監護、輔助、姓氏變更等)或不動產登記事項應於調解(和
  解)成立後30日內向相關機關辦理登記。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ULDV%2C115%2C%E5%AE%B6%E8%AA%BF%2C213%2C20260813%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