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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中小,1584 裁判日 2026-08-07 案由:損害賠償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鍾伊恬  住○○市○○區○○路00號11樓 被   告 吳育愷  住苗栗縣○○鎮○○里○○00○0號            現於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             中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中小字第158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 華民國115年8月7日下午4時17分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第34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雅婷 書 記 官 游欣偉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 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9,970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本判決得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 官 楊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游欣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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