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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還運費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CEV,115,中簡,1094,20260807,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21 17:39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蔡榮祥 住○○市○○區○路○○街000號1樓之1
- 被告陳律宏 住○○市○區○○○路00巷00號19樓之1
原始抬頭(逐字)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蔡榮祥 住○○市○○區○路○○街000號1樓之
1
訴訟代理人 蔡宜靜 住同上
被 告 陳律宏 住○○市○區○○○路00巷00號19樓之
1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中簡字第1094號請求返還運費事件,於中
華民國115年8月7日下午2時29分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第34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雅婷
書 記 官 游欣偉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書狀及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8,325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事實要領引用原告書狀及言詞辯論筆錄。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如起訴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亦未提出答辯狀為爭執,應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 官 楊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游欣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