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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台聲,478 裁判日 2026-07-30 案由:請求確認決議無效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478號 聲 請 人 巫佑豐(兼巫萬進之承受訴訟人) 巫林玉綢(兼巫萬進之承受訴訟人) 巫佑杰(兼巫萬進之承受訴訟人) 巫佑光(兼巫萬進之承受訴訟人) 巫雪惠(即巫萬進承受訴訟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中市安和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間請求 確認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61號、108年度台上 字第1268號、111年度台上字第232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 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十萬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 林 金 吾法官 徐 福 晋法官 高 榮 宏法官 林 慧 貞法官 藍 雅 清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林 沛 侯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V%2C115%2C%E5%8F%B0%E8%81%B2%2C478%2C20260730%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