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SV,115,台聲,653,20260806,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23 16:25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即上訴人張仙里
原始抬頭(逐字)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653號
聲 請 人
即 上訴 人 張仙里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蔡義興等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
在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25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
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理 由
本件兩造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下稱高雄高分院)110年度重上字第112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250號判決廢棄發回後,高雄高分院以114年度重上更一字第6號判決聲請人勝訴確定,並命相對人連帶負擔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確定。聲請人聲請核定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250號事件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法官 李 瑜 娟法官 陳 容 正法官 呂 淑 玲法官 吳 美 蒼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賴 立 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