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被 告 王韋翔
朱薇安
上列被告因115年審原訴字98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審原訴字98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前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呂政燁法 官 卓育璇法 官 黃瑞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鄭雅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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