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家補字第57號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A01 非訟代理人 吳淑靜律師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A02 A03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劉美蟬
一、上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吟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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