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KSYV,115,司養聲,88,20260813,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24 16:26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郭雨函
- 聲請人郭明易
- 聲請人廖芬蘭
- 聲請人廖姿眉
- 聲請人廖翰霖
原始抬頭(逐字)
關 係 人 郭家淳 郭雨函 郭明易 廖芬蘭 廖姿眉 廖翰霖 上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終止收養人郭天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民國106年6月3日歿,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被收養人A07(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間之收養關係。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收養人郭天進於民國106年6月3日死亡,爰依民法第1080之1條規定聲請許可終止收養人郭天進與被收養人A07之收養關係等語。
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民法第1083條亦定有明文。又按養父母死亡時,養父母與養子女間之收養關係並未當然解消,是我國民法定有死後終止收養之制度,其目的在於解消養子女與死亡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法定血親關係,同時為圖回復其本姓及回復其與本生父母之法律關係。
三、經查,聲請人之主張,據其提出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收養人之除戶謄本等件為證,堪信屬實,且據聲請人到院陳明終止收養之原因,尚無顯失公平之情形,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于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