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KSYV,115,婚,279,20260814,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24 16:26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A02
- 被告A03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婚字第279號
原 告 A02
被 告 A03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訴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離婚之訴,係本於法定離婚原因,由原告提起請求法院以判決消滅婚姻關係之訴,自須以婚姻關係存在作為前提,如兩造間之婚姻關係已然消滅,原告所提離婚之訴,即屬欠缺權利保護要件,應予駁回,且原告起訴時,雖已具備權利保護要件,但在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欠缺者,仍應認原告之訴為無理由,而為其敗訴之判決。
二、經查,兩造業於民國115年3月31日兩願離婚並辦理離婚登記,此有兩造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本院卷第53至54頁、第65至66頁),是兩造既已離婚,彼等間之婚姻關係已消滅,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原告之訴欠缺權利保護要件,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家事第三庭 法 官 葉芮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蔡政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