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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假處分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KSYV,115,家補,532,20260813,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24 16:26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A01
- 相對人A03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532號聲 請 人 A01
相 對 人 A03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案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家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婉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謝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