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 解 筆 錄
原 告 朱水深 被 告 榮先月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附民字559號就本院115年度上訴字第1629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8月13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公開審判時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出席人員:審判長法 官 蔡川富法 官 曾子珍法 官 翁世容書記官 張妤瑄到庭和解關係人:原 告 朱水深被 告 榮先月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賠償原告新臺幣壹萬元,並當場給付,經原告點收無誤,不另立據。
二、原告願意原諒被告。以上筆錄當庭交閱認無訛始簽名於下:原 告 朱水深被 告 榮先月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五庭書 記 官 張妤瑄審判長法官 蔡川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張妤瑄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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