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筆 錄
聲請人 王書勳
陳憲宏
張詮
張榮謙
留丞廷
陳泓宜
聲請人王書勳之代理人 林子祐
相對人 吳亭誼
上當事人間115 年度刑移調字第134 號就本院115 年度審訴字第196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15 年8 月6 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法 官 蘇品蓁書記官 吳韋彤通 譯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聲 請 人 陳憲宏、張詮、張榮謙、留丞廷、陳泓宜聲請人王書勳之 代 理 人 林子祐相 對 人 吳亭誼
三、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吳亭誼願給付聲請人王書勳新臺幣(下同)25,000元整,並於調解成立時當場給付,經聲請人代理人林子祐當場點數,數額無誤,如數收妥,不另立據。(簽名: 林子祐)
(二)相對人吳亭誼願給付聲請人陳憲宏新臺幣(下同)50,000元整,並於調解成立時當場給付,經聲請人陳憲宏當場點數,數額無誤,如數收妥,不另立據。(簽名:陳憲宏)
(三)相對人吳亭誼願給付聲請人張詮新臺幣(下同)50,000元整,並於調解成立時當場給付,經聲請人張詮當場點數,數額無誤,如數收妥,不另立據。(簽名:張詮)
(四)相對人吳亭誼願給付聲請人張榮謙新臺幣(下同)21,000元整,並於調解成立時當場給付,經聲請人張榮謙當場點數,數額無誤,如數收妥,不另立據。(簽名:張榮謙)
(五)相對人吳亭誼願給付聲請人留丞廷新臺幣(下同)21,000元整,並於調解成立時當場給付,經聲請人留丞廷當場點數,數額無誤,如數收妥,不另立據。(簽名:留丞廷)
(六)相對人吳亭誼願給付聲請人陳泓宜新臺幣(下同)50,000元整,並於調解成立時當場給付,經聲請人陳泓宜當場點數,數額無誤,如數收妥,不另立據。(簽名:陳泓宜)
(七)聲請人6人其餘民事請求均拋棄。同意不追究相對人吳亭誼本件刑事責任,並同意法院給予被告吳亭誼緩刑。
(八)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無程序費用負擔。
四、以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聲請人 陳憲宏、張詮、張榮謙、留丞廷、陳泓宜
聲請人代理人 林子祐
相對人 吳亭誼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庭
書記官 吳韋彤
法 官 蘇品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吳韋彤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YDM%2C115%2C%E5%88%91%E7%A7%BB%E8%AA%BF%2C134%2C20260806%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