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1795號115年度附民字第336號115年度附民字第340號115年度附民字第546號原 告 偉力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訴訟代理人 蔡淯修被 告 李秀惠 籍設高雄市○○區○○○路000號0樓之0 (高雄○○○○○○○○)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均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均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4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建旭
法 官 蔡培彥
法 官 黃則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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