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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附民,564 裁判日 2026-08-13 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附民字第564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蔡緒良 訴訟代理人 楊忠禮 被 告 廖俊寬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5年度易字第53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本院115年度易字第534號),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且原告並未聲請將此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揆諸上開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玉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書記官 趙于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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