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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重上,217 裁判日 2026-08-17 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上字第217號上 訴 人 嘉通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正豐 上 訴 人 李正忠 訴 訟代理 人 李正豐 上 訴 人 李天富 被 上訴 人 林有泉 羅勝安

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家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8月2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法 官 洪純莉法 官 黃欣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卓雅婷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HV%2C114%2C%E9%87%8D%E4%B8%8A%2C217%2C20260817%2C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