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對話框中選「另存為 PDF」即可下載

ULDV

115,家調,163 裁判日 2026-08-14 案由:離婚等

調 解 筆 錄

聲 請 人 陳譽中

相 對 人 胡凱貞

上列當事人間因115 年度家調字第163 號離婚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15 年8 月14日下午2 時10分在本院斗六調解室三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出席職員:司法事務官 蔡淑蘭書 記 官 葉嫚蓁調解委員 簡士傑、張照權 到庭調解關係人:聲 請 人 陳譽中 到相 對 人 胡凱貞 到兩造調解成立,同意之調解內容如下:

一、兩造同意離婚。

二、兩造所生之未成年子女陳O澄(民國000 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聲請人任之。相對人得依附表所示之時間及方式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

三、相對人願自115 年9 月1 日起至未成年子女成年之前一日止,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用新臺幣(下同)捌仟元,給付方式為匯入未成年子女帳戶指定金融帳戶,由聲請人代為管理使用。如連續有2 期金額遲未給付,其後4 期視為全部到期。就未成年子女成年後之扶養費請求撤回。

四、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代墊(代墊期間: 民國115 年4 月1 日起至115 年8 月31日止)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肆萬元,並按下列方式分期給付: 自115 年9 月1 日起至116 年1 月10日止,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捌仟元,匯入未成年子女帳戶指定金融帳戶。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五、聲請人同意相對人於115 年9 月30日前,至聲請人住處(雲林縣○○市○○路000 巷0 號)清理私人物品,未於期限內處理,由聲請人自行處置。

六、兩造各自保有名下財產並各自負擔名下債務,且同意互不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以及一切因離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生之財產及非財產等權利請求。

七、聲請人就保管相對人所有物品衍生之金錢請求拋棄。

八、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內容經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聲 請 人 陳譽中

相 對 人 胡凱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家事庭

書 記 官 葉嫚蓁

司法事務官 蔡淑蘭

上揭筆錄經法官審核,准予核定。

法 官 鍾世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葉嫚蓁

附表:

相對人與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陳O澄會面之時間及方式:
一、時間:
(一)平日:每月第二、四個星期六上午9 時起至星期日下午4
      時止得會面、出遊、同宿。
(二)農曆春節期間,民國雙數年之除夕上午9 時起至初二下午
      4
      時止,民國單數年之初二上午9 時起至初五下午4 時止,
      得會面、出遊、同宿;農曆春節連假期間前開一、(一)
      平日之會面交往暫停。
(三)未成年子女年滿15歲以後,會面交往之時間及方式應尊重
      其意願。
二、方法:
(一)依上開時間見面(得為致贈禮物、交換照片、拍照等行為
      ,並得出遊及同宿),會面時間開始時,由相對人或其家
      人至聲請人住處接回未成年子女,會面時間結束時,由相
      對人或其家人將未成年子女送回聲請人住處。
(二)相對人應於每次會面前三日通知聲請人,確認當次會面交
      往聯繫事宜。
(三)同宿期間若遇學校活動或課程,相對人需配合接送未成年
      子女參加。
(四)未成年子女地址、電話、學校如有變更或有重大醫療情事
      ,聲請人及其家人應隨時通知相對人。
三、遵守事項:
(一)兩造不得有危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之行為。
(二)聲請人應於相對人行使探視權時,準時將子女交付相對人
      。
(三)相對人應於探視期滿時,準時將子女交還聲請人。
(四)聲請人若未遵守上開規定(無正當理由阻止相對人會面照
      顧); 或相對人如違反前揭會面交往之規定(或未準時交
      還子女),為不友善合作父母,推定為不適任之親權人,
      對造得依家事事件法第104 條以下規定請求酌定親權之行
      使;或請求變更或禁止繼續會面交往,或減少會面照顧之
      次數。
(五)相對人應尊重聲請人對未成年子女有關宗教信仰之教育。
(六)兩造不得對未成年子女灌輸反抗對造之觀念(此舉會傷害
      稚子之人格)。
(七)如未成年子女於會面交往中患病或遭遇事故,而聲請人無
      法就近照料時,相對人應為必要之醫療措施,即相對人在
      其會面交往過程中,仍須善盡對未成年子女保護教養之義
      務,並應盡速通知聲請人。
四、備註:
    兩造均須遵守本調解筆錄附件之指示,並盡力協調並幫助會
    面交往之進行,以期給予未成年子女最佳之成長環境。

★請注意:有關人事案件(例如:認領、收養、終止收養、離婚
  、監護、輔助、姓氏變更等)或不動產登記事項應於調解(和
  解)成立後30日內向相關機關辦理登記。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ULDV%2C115%2C%E5%AE%B6%E8%AA%BF%2C163%2C20260814%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