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 複代理人 陳君儀 代 理 人 胡綵麟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被 告 溫添得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湖小字第63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8月10日辯論終結,並於同日在內湖簡易庭簡易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法 官 林正忠書 記 官 王子軒通 譯 尤韻婷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630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1,194元,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書記官 王子軒法 官 林正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書 記 官 王子軒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NHEV%2C115%2C%E6%B9%96%E5%B0%8F%2C630%2C20260810%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