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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5,交,1556 裁判日 2026-08-12 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5年度交字第1556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馬張志成上列抗告人即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23日本院115年度交字第1556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300元,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法 官 陳彥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楊貽婷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TA%2C115%2C%E4%BA%A4%2C1556%2C20260812%2C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