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投簡附民字第56號原 告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周士榆 訴訟代理人 陳南瑜 被 告 陳美蓉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115年度投簡字第41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顏代容法 官 蔡霈蓁法 官 顏聖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 李昱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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