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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3,家簡上,4 裁判日 2026-08-07 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簡上字第4號 上 訴 人 A04

訴訟代理人 陳慧錚律師視同上訴人 A05

A07

A06

A8

兼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A11

被上訴人 A12

訴訟代理人 張清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家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婉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謝佳妮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SYV%2C113%2C%E5%AE%B6%E7%B0%A1%E4%B8%8A%2C4%2C20260807%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