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受監護宣 告之人 黃忠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向本院陳報選定由何醫療院所進行本件監護宣告之鑑定,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對A07為監護宣告,惟未說明並陳報如主文所示事項,前經本院發函通知命其於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該函已於民國115年7月24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住所地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美濃分駐所,有本院通知(稿)、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均未補正。爰依前揭法律規定,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陳報聲請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佑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賴怡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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