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 告 兼代 表 人 陳維仁
共 同選任辯護人 洪濬詠律師黃湛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3304號),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一、本案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陳維仁於準備程序時已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依其自白及現存證據,已足認定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2項定,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明燕法 官 黃傳堯 法 官 黃三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盧重逸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SDM%2C115%2C%E5%AF%A9%E8%A8%B4%2C1919%2C20260817%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