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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審訴,1919 裁判日 2026-08-17 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191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諦豐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被 告 兼代 表 人 陳維仁

共 同選任辯護人 洪濬詠律師黃湛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33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案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陳維仁於準備程序時已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依其自白及現存證據,已足認定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2項定,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明燕法 官 黃傳堯 法 官 黃三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盧重逸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SDM%2C115%2C%E5%AF%A9%E8%A8%B4%2C1919%2C20260817%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