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侵附民字第37號原 告 A1 (姓名住所詳卷) 被 告 A03台媚美容有限公司
上 一 人代 表 人 A04上列被告A03因本院114年度侵訴字第59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對上開被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必奇
法 官 張景翔
法 官 梁世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 陳玟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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