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賴湘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湘鈞因詐欺等案件,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57、6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提起上訴後,經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0、1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7年5月30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2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98981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李文賢法 官 陳瑞水法 官 許志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書記官 蔡鴻源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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