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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NHEV,115,湖小,469,20260813,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25 17:34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黃琳惠 住○○市○○區○○路000巷00號12樓之8
- 被告李柏政 住○○市○○區○○路00號1樓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吳昱萱 住○○市○○區○○路000巷0號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劉晏均 住籍設新北市○○區○○路000號8樓(新北○○○○○○○○)居新北市○○區○○街00號4樓
原始抬頭(逐字)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黃琳惠 住○○市○○區○○路000巷00號12樓
之8
被 告 李柏政 住○○市○○區○○路00號1樓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
吳昱萱 住○○市○○區○○路000巷0號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
劉晏均 住籍設新北市○○區○○路000號8樓(
新北○○○○○○○○)
居新北市○○區○○街00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湖小字第469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115年8月13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5年8月13日上午10時10
分在本院簡易法庭以視訊方式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趙彥強
法院書記官 簡吟倫
通 譯 陳品妏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
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0,000元。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書記官 簡吟倫法 官 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