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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KSBA,114,訴,456,20260818,2)・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25 17:44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機關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4年度訴字第456號上 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代 表 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曾友和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5年7月23日114年度訴字第45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法令依據如附件)。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審判長法官 林 彥 君法官 邱 美 英法官 黃 奕 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李 佳 芮附件:附錄法條行政訴訟法:
一、第98條第2項: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千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2千元。
二、第98條之2:上訴,依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